案例五:广西贵港阮某某篡改加油机数据偷逃税款案
北京通报4起“缺斤短两”违法行为
今年以来,北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深入推进电子计价秤综合整治,从生产、销售、维修、检定、使用、公平秤配备与管理等环节多措并举强化监管,全方位打击“缺斤短两”违法行为,共检查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其他经营商户等2743家,检查电子计价秤16999台,查处电子计价秤计量违法行为案件109件。
现将已办结的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1 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生鲜超市未刨除包装重量“缺斤短两”计量违法行为案
2024年1月,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在生鲜超市购买草莓称量过程中没有刨除装草莓的塑料盆的重量。后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销售的盆装散装称重草莓828克,单价50元/千克,共计41.4元,未刨除塑料盆50克重量。上述行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鲜市场摊位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4年5月,密云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某市场海鲜摊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一商户使用的电子秤称重显示数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1千克标准砝码在该电子秤上,称重结果为1.15千克。经调查,当事人通过非正常渠道购买了该电子秤,放置于经营场所用于销售海鲜时称重,使用的电子秤称量测试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当事人使用准确度被破坏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 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便民市场内商户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6月,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在对一便民市场检查中发现,一经营商户使用的电子秤存在作弊功能,执法人员现场将500g标准砝码放在涉案电子秤上发现称重显示为600g。根据当事人操作,按电子秤上的“M1”键后,把500g标准砝码放到涉案电子秤上,称重显示为550g,按电子秤上的“M2”键后,显示为600g。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及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
案例4 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水产商户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缺斤短两”线索开展调查,消费者于2024年6月22日在某农贸大厅水产摊位购买一条鲈鱼,称重显示0.825千克,微信收款38元,后在市场公平秤复称结果为0.69千克,实际销售金额应为32元。经调查,摊位当事人于2024年6月1日非法将电子秤改成作弊秤,当事人一直使用该秤直到2024年6月22日。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
近日,山东、福建、重庆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布陆续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其中多项涉及计量相关违法违规案例,以下是计量资讯速递摘录其中的计量相关案例。
2024年6月4日,山东省莱阳市市场监管局对莱阳市惠惠百货综合超市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5日,莱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1台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电子计价秤用于店内贸易结算活动,且该电子计价秤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的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所指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0日,山东省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对宝都(昌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及冒用资质认定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根据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有关要求,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以及冒用资质认定标志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潍坊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平潭县钦文水产品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4年5月8日,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平潭县钦文水产品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并持续使用已被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的永盛牌电子计价秤1台,罚款0.1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5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5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收银台旁摆放的一台永盛牌电子计价秤。经现场测试,发现该秤加装了作弊装置,四个按键(M1、M2、M3、M4)分别对应不同程度的重量作弊偏差,涉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遂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并将涉案的电子计价秤送检。经检测,该电子计价秤加装5%、10%、15%、20%四个档次(分别对应M1、M2、M3、M4)密码作弊开关,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根据当事人使用作弊秤的持续时间及销售记录,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8.54万元。
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并持续使用已被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2日,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川区某加油站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加油机主板8块,没收违法所得62.64万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4日,永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永川区红炉镇红炉街105号的永川区某加油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加油机销售记录的油品数量比当事人实际销售的油品数量大,存在销售误差。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正在使用的8块加油机计控主板进行了拆除并委托鉴定,鉴定结论为该批次加油机主板计量程序非原厂计量程序,与原厂的计量程序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7日将加油站租赁给他人经营,在经营过程中,于2021年8月12日私自更换了与原厂计量程序不一致的加油机。自2021年8月12日至2023年10月24日,当事人通过使用与原厂的计量程序不一致的加油机,多销售92#汽油28811.34L、95#汽油3003.89L、0#柴油51498.48L,违法所得为62.64万元。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永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据央广网和各地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公开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