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监督管理的体制

2022-06-07 来源:互联网

(-)计量监督管理的概念

计量监督是计量管理的一种特殊形式。计量监督管理体制是指计量监督工作的具体组织形式,它体现国家与地方各级计量行政部门,各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在计量监督中的关系。

我国的计量监督管理实行按行政区划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全国的计量工作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由当地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要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与执行计量法律、法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军工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国防计量监督管理各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计量工作,按照《军队计量条例》实施。各有关部门设置的计量行政机构,负责监督计量法律、法规在本部门的贯彻实施。

计量行政部门所进行的计量监督,是纵向和横向的行政执法性监督;部门计量行政机构对所属单位的监督,则属于行政管理性监督,一般只对纵向发生效力。从全国来讲,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其他各部门计量行政机构的计量监督是相辅相成的,各有侧重,相互配合,互为补充,构成了一个有序的计量监督网络。从法律实施的角度讲,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机构,不是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因此,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计量违规行为只能给予行政处分。因为计量行政处罚权是由特定的具有执法监督职能的计量行政部门行使的,因此县级以上地方计量行政部门对计量违法行为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我国计量监督管理体系

《计量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在《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二) 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三) 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四) 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五) 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此外,为了保证计量监督工作的实施,《计量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计量监督、管理任务;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

计量监督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并颁发监督员证件。”

1998年2月,国务院批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对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实行重大改革,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实行业务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

主要职责:领导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职能。

2001年6月,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市场执法监督,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决定,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同时成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准委),认监委和标准委由质检总局实施管理。质检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食品生产监督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2012年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质监部门由省以下垂直管理逐步改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

2018年3月13日,根据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组建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o2018年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挂牌。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场监管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包括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国际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我国计量技术机构体系

《计量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是: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计量法实施细则》在第二十七条中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 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 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 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 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因此,我国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包括两种: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即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授权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即依法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虽然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但是经过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授权,可以承担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检定或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国家级计量技术机构包括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和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等机构;省、市、县三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中包括了依法设置的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依法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在社会上,除了各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和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外,还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建立的计量技术机构、广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需要建立的计量技术机构或计量实验室以及为社会提供校准服务的校准实验室。

来源:一级注册计量师基础知识及专业实务